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14浏览次数:312

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我校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之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本院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院系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
第十一条 学工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有关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名单进行汇总后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资助资金。
1.退学、休学;
2.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4.学校认定的可暂停资助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分三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第七条 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实行资助:分别定义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上海为救助站)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5)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系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处)提请复议,学工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校审核
学工部(处)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建立档案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经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家庭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