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12浏览次数:149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掌握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现就做好我校毕业生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学生,年龄24岁以下
二、征集报名方式 
自4月12日至7月12日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zbbm.chsi.cn或zbbm.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
三、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宣传暨政策咨询周活动启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将于2011年5月9日-15日举办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宣传暨政策咨询周活动,具体活动时间为5月9日-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活动期间,平台将开设网上咨询活动专页(http://www.ncss.org.cn/2011zbzx/)。毕业生可直接登录页面提问,有关负责同志通过后台回答问题。
四、2011年上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进程(附件一)
五、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附件二)
 
 
 
上海戏剧学院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
附件一、 2011年上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进程表

阶 段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1
2011.4
召开上海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教委和市征兵办联合召开201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会议;开展网上报名系统培训;各高校建立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队伍,主动联系所在县(区)兵役机关,启动宣传工作。
2
2011.5--6.15
3
2011.6.30
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毕业资格、享受补偿代偿条件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预审,完成网上信息审核和确认;高校配合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把签字盖章后的《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并将以上材料复印存档备查;县级兵役机关完成预征对象网上同步确认。
4
2011.10.31
高校提醒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应征时提交《预征登记表》、《补偿代偿申请表》;兵役机关开展征集活动;开展自查和督查;评选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
2012.1.15
县级兵役机关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代偿申请表》送交县级资助中心,经审核补充生源信息及生源地贷款信息后,尽快通过机要渠道将材料寄送毕业生原就读高校资助管理部门。
6
2012.2
高校对本校入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并汇总县资助中心寄送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将《补偿代偿申请表》盖章并按院校性质分送全国或省级资助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复审,并开展补偿代偿后续工作。

 
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征入伍时享有“四个优先”:
一是优先报名应征。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前去报名,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其上站体检。
三是优先审批定兵。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四是优先安排使用。
县级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去向时,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按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安排到适合岗位,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对不落实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生征集政策的人和事,可以向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或上级兵役机关反映情况。兵役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要及时查找问题,情况属实的要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退役后入学优惠
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比例录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就业安置优惠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交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交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交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