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6浏览次数:159

沪教委学〔2013〕1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经研究,2013年决定继续在全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2013年应届研究生、本科、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各高校按照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要求
  1.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评选市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关评选办法,认真组织评选。
  2.各高校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3.各高校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比例确定相关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教委审核。
  4.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程序
  1.各高校需报送以下材料:
  (1)各高校201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正式公文(附推荐毕业生汇总名单,须注明毕业生的姓名、学历、专业等情况,附件须加盖骑缝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1,每人一式两份);
  (3)各高校201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xsc@shec.edu.cn,格式和结构见附件2)。
  2.市教委对高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3.各高校预约办理和领取相关荣誉证书。
  联系人:魏圣君,联系电话:23116738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201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格式和结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生源地 
 
  政治面貌 
 
  职务 
 
  专业 
 
  学历 
 
  联系地址 
 
  就业单位 
 
  主要事迹: 
 
 
 
 
 
 
 
 
 
 
 
 
 
 
 
 
 
  注:1.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本人档案、学校各一份。
  2.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经系、校(院)盖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院(系)意见 
  (签名盖章) 
  学校意见 
  (签名盖章) 
  市教委意见 
  (盖章) 
  备注 
 
 
 
附件2
201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格式和结构
  一、格式
  请用MicrosoftExcel文件制作,文件名:学校名称.xls(如:复旦大学.xls)。
  二、结构
  1.XXDM(学校代码);
  2.XXMC(学校名称,请填写校名全称);
  3.XM(姓名);
  4.NF(年份,请统一填写“2013”);
  5.XL(学历)
  6.SFZHM(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