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7浏览次数:46

评选高校优秀毕业生是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评选表彰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文化艺术人才。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政策和做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条件1为必要条件,条件2、3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l、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热心为集体服务,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累计荣获二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能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累计荣获二次及以上奖学金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每届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大四学年,评选数额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l 0(包括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2、评选优秀毕业生应采取推荐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先以院系为单位推荐,由学生处、团委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四、经评审、公示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上海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经市教委批准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市教委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